18岁生日当天犯罪,认定系“未满18周岁”减刑15天

2018-10-31 11:55 来源: 检察日报
调整字体
  “谢谢检察官的帮助,出所两个多月以来,对生活越来越充满信心,也一定吸取教训,好好做人。”近日,湖南省攸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检察官在对小辉(化名)回访时,小辉满脸的阳光。
  故事还得从四个多月前说起。今年6月15日,攸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来到攸县看守所例行检察时,服刑人员小辉反映,他觉得自己在犯罪的时候应该属未满18周岁。
  原来,2017年11月12日凌晨,文某(在逃)在攸县一小区门口与人发生纠纷后,打电话叫小辉等人进行报复,小辉等人持砍刀将被害人车辆损坏,价值5689元。今年5月28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小辉有期徒刑七个月,在攸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得知这一情况后,驻所检察官及时告知攸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并协同公诉部门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小辉的父亲、邻居,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证明,查明小辉在实施犯罪的那天正是其18周岁生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岁”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小辉在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月19日,攸县检察院向法院反映调查情况,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认定小辉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撤销原判,改判小辉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
  再审判决后的第二天,驻所检察官再次约谈了小辉。他激动地说:“我真的没有想到你们这么快就解决了我反映的问题,我把你们帮助我的事告诉了同监室的其他人,要他们像我一样相信检察官、相信法律。”
  【编辑:朱曦东】
扫二维码上长江网移动端
分享到: 0

文化社会

财经健康

旅游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