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伙在天然水潭游泳溺亡,改造水潭的企业被判赔16万!
据浙江之声报道 衢州开化小伙小华与好友结伴到一处改造过的天然水潭里游泳,不幸溺亡。小华家人随后将改造过水潭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被告公司位于衢州市开化县桐村镇某村,在村里经营着一家蓝莓采摘观光园。公司附近河里有一处天然水潭,为了便于灌溉,也为了便于游客通行及防止发生滑坡等,几年前,该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进行了修坝筑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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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刚年满18周岁的开化县华埠镇某村村民小华听人说这处天然水潭不仅位置极佳,而且水质也不错,就与好友阿俊、小利结伴前去游泳。但当他们到达现场后,却发现该天然水潭的水十分浑浊,阿俊、小利不想下去游,也劝说小华不要下水,以防有危险。
但是,小华执意要下水游泳。结果,在从该天然水潭的浅水区走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小华突然溺水,虽然阿俊、小利立即大声呼救,并找来竹竿试图救援在水中挣扎的小华,可还是没能救回小华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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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改造该天然水潭的公司向小华的父母支付了2万元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但是,小华的家人认为该公司应承担更多责任。于是,9月3日,他们将该公司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其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中,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6.89万元。
9月28日,该案在开化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这处天然水潭在改造之前,河底原本有较厚实的泥沙及石头,河床缓慢延伸,因此游泳者可徒步从浅水区到深水区。但是,被告公司在改造过程中,对这处天然水潭建了拦水坝,将河床底的泥沙清空,导致从浅水区到深水区的坡面变成了断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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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该天然水潭的实际运用者和管理者,在对这处天然水潭进行改造后,却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配套设施及安全提示,这是造成小华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公司则认为,事发当天曾下过暴雨,河道水流湍急,但小华仍坚持下河游泳,作为一名成年人,小华的死亡后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同时,这处天然水潭并非因施工形成,也不是该公司施工建造的游泳池。该天然水潭所处的河道属于国家所有,该公司并非该河道及天然水潭的管理者和责任人,且事发地点也不在公司经营场所内。
因此,被告公司认为自己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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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华系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对自身水性应当有足够认知。在对这处天然水潭的地理状况不明、水深浅不明的情况下,小华不顾当时天气及同行友人劝阻而下水游泳,小华的疏忽大意才是造成其溺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周围进行修坝筑堤改造的行为,虽有利于灌溉、防止山体滑坡等,但应对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是否会对前往戏水游泳的群众产生潜在危险有足够预见。因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擅自改造的行为没有增加这处天然水潭的潜在危险性,结合小华溺亡的相关事实和证人证言,开化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及河道的改造、清理行为与小华的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公司承担这起事故15%的赔偿责任,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2万元,共向原告赔付14.15万元。
【编辑:毕婷】
被告公司位于衢州市开化县桐村镇某村,在村里经营着一家蓝莓采摘观光园。公司附近河里有一处天然水潭,为了便于灌溉,也为了便于游客通行及防止发生滑坡等,几年前,该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进行了修坝筑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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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刚年满18周岁的开化县华埠镇某村村民小华听人说这处天然水潭不仅位置极佳,而且水质也不错,就与好友阿俊、小利结伴前去游泳。但当他们到达现场后,却发现该天然水潭的水十分浑浊,阿俊、小利不想下去游,也劝说小华不要下水,以防有危险。
但是,小华执意要下水游泳。结果,在从该天然水潭的浅水区走向深水区的过程中,小华突然溺水,虽然阿俊、小利立即大声呼救,并找来竹竿试图救援在水中挣扎的小华,可还是没能救回小华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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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改造该天然水潭的公司向小华的父母支付了2万元用于办理丧葬事宜。但是,小华的家人认为该公司应承担更多责任。于是,9月3日,他们将该公司起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其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中,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66.89万元。
9月28日,该案在开化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这处天然水潭在改造之前,河底原本有较厚实的泥沙及石头,河床缓慢延伸,因此游泳者可徒步从浅水区到深水区。但是,被告公司在改造过程中,对这处天然水潭建了拦水坝,将河床底的泥沙清空,导致从浅水区到深水区的坡面变成了断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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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该天然水潭的实际运用者和管理者,在对这处天然水潭进行改造后,却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配套设施及安全提示,这是造成小华死亡的主要原因。
被告公司则认为,事发当天曾下过暴雨,河道水流湍急,但小华仍坚持下河游泳,作为一名成年人,小华的死亡后果理应由其自己承担。同时,这处天然水潭并非因施工形成,也不是该公司施工建造的游泳池。该天然水潭所处的河道属于国家所有,该公司并非该河道及天然水潭的管理者和责任人,且事发地点也不在公司经营场所内。
因此,被告公司认为自己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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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华系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其对自身水性应当有足够认知。在对这处天然水潭的地理状况不明、水深浅不明的情况下,小华不顾当时天气及同行友人劝阻而下水游泳,小华的疏忽大意才是造成其溺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周围进行修坝筑堤改造的行为,虽有利于灌溉、防止山体滑坡等,但应对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是否会对前往戏水游泳的群众产生潜在危险有足够预见。因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擅自改造的行为没有增加这处天然水潭的潜在危险性,结合小华溺亡的相关事实和证人证言,开化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对这处天然水潭及河道的改造、清理行为与小华的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公司承担这起事故15%的赔偿责任,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扣除此前已支付的2万元,共向原告赔付14.15万元。
【编辑: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