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私吞千万公款落网 称自己是“临时工”

2013-07-19 06:33 来源:
调整字体

(长江商报 记者 李璟 实习生 张丽霞 熊红亮)买断后变合同工,女出纳担心退休后“没保障”,与人合谋瓜分百万元公款,并多次利用职权将上千万公款挪入自己账上,被判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昨日,当事人黄某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在武汉市中院开庭。

  黄某原是武汉国营青山良种场出纳,2005年单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她和不少同事一起被买断。之后,黄某又被原单位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聘用,并担任副厂长兼财务负责人。

  2006年12月,根据上级指示,黄某将单位改制期间收取的职工社保等201.9万余元资金转入自己私人账户上。2007年1月至7月期间,她擅自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一审签予以归还。

  2011年7月,会计张某等4人找到她,称大家现在都没有编制了,聘用合同到期后社保等后期保障都没有了,不如趁着在岗,一起多搞点钱养老。黄某早已考虑过自己的后路,并深知单位财务内幕,于是答应入伙。随后,黄某等人一起伪造了一笔拆迁款,将105万元资金转到其私人账上,并于同年12月底将这笔钱瓜分,每人分得20余万元。

  此外,黄某还趁负责单位拆搬职工经适房时,采取隐瞒不报的手段将售房所得的8万余元私吞。

  东窗事发,黄某等人悉数落网。检察机关经过查证,3年下来,黄某共挪用1051万元,均为非法挪用。法院一审判处张某等4人贪污罪,有期徒刑各5年,罚金1万元。黄某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昨日庭上,黄某情绪激动,辩称自己只是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挪用公款行为。

  公诉人认为,黄某负责管理单位财务,就是管理国家财务,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私自透露国家财务信息,挪用国家的钱投资理财,给相关人员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建议维持原判。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附录:

  女出纳挪用公款账单

  2008年4月 以公司要建资为由,挪出500万

  2009年12月 挪出151万

  2011年 以公司分支需要资金为由,挪出400万

  总计1051万 经调查均为非法挪用

责编:娄琦

扫二维码上长江网移动端
分享到: 0

相关阅读

文化社会

财经健康

旅游青春